硫化物是一項危害嚴重的水環境污染源,不僅會損害水生物體質,當其被水中的微生物氧化成硫酸,便會酸化、破壞水質,還會腐蝕金屬,造成更大范圍的污染事故。硫化物在自然條件下易轉化成硫化氫并從水中逸散,對人體也有危害。因此,準確測定水質中硫化物含量對環境污染調查和生態環境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水中硫化物的測定方法,制定了《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HJ 1226-2021)標準,并于2022年3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6年4月26日批準發布的《水質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在相應的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實施中停止執行。HJ 1226-2021與GB/T 16489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修訂了適用范圍;
修訂了方法檢出限;
刪除沉淀分離法;
增加了“酸化-蒸餾-吸收”前處理方法;
增加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增加了“廢物處置”;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6年4月26日批準發布的《水質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在相應的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實施中停止執行。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HJ 1226-2021)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硫化物的測定。當取樣體積為 200 ml,使用10 mm光程比色皿時,方法檢出限為 0.01 mg/L;使用30mm光程比色皿時,方法檢出限為 0.003 mg/L。地下水或低于第一類標準的低濃度海水的測定,前處理法應采用“酸化-蒸餾-吸收”法。由于《地下水質量標準》Ⅰ類標準限值為 0.005 mg/L,《海水質量標準》Ⅰ類標準限值為 0.02 mg/L,為盡量降低檢出限,采取提高靈敏度的方式,使用 30mm比色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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