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溫是水質檢測中的一個常規參數,那污水水溫檢測應采用哪個方法?污水水溫監測按照標準適用范圍確實不能直接采用《水質 水溫的測定 溫度計或顛倒溫度計測定法》(GB 13195-1991),因為該標準適用范圍不包括污水。若要使用應先進行方法確認并申請資質。第四版的方法無法在當地市場監督局申請資質認定,有些地方甚至明確規定第四版不給認定。

按照《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中第三十條規定:制定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時,應當采用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生態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尚未制定適用的生態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的,可以采用其他部門制定的監測分析方法標準。
從管理辦法的規定上看,應采用國家標準方法。但實際執行過程中,相關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會有不同的規定。比如,《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1-2019)中規定:尚無國家、行業標準分析方法的,可選用國際標準、區域標準、知名技術組織或由有關科技書籍或期刊中公布的、設備制造商規定的等其他方法,但須按照HJ 168 的要求進行方法確認和驗證。
按照HJ 91.1的規定,還是可以采用第四版的方法進行監測。但實際工作中,還會遇到資質無法申請的問題,從而導致第四版方法無法使用而國標又不適用的問題。小編了解到部分地區是默認采用GB 13195進行污水水溫監測,這個可以從《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運行技術規范》(HJ 355-2019)獲得側面驗證,該標準中給出的水溫參比方法就是GB 13195,但個人感覺,除相關標準指定外這么做仍屬于不符合標準要求。

關于污水水溫監測方法,建議申請GB 13195資質時,補充污水領域的方法確認一起申請資質。當然,最好的方式還是相關監測分析方法修訂,和更加方便實用的方法盡快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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