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養殖魚類的生活習性,決定了水產養殖業者需要在水產養殖過程中,實施所謂的“肥水養魚”的措施。這是因為處于苗種期間的青魚、草魚、鰱和鳙等養殖魚類,均需要以養殖水體中的浮游生物(plankton)為餌料,水產養殖業者為了保證養殖水體中有豐富的餌料生物,就需要不斷地向養殖水體中投放畜、禽糞尿等有機肥,以培養養殖水體的水質。

同時,養殖魚類均需要從養殖水體中獲得呼吸所需要的氧氣,為了確保養殖水體中存在養殖魚類所需要的足夠溶氧量,養殖業者就需要通過向養殖池塘水體中投放適量有機肥等物質,在養殖池塘水體中培養出大量的浮游生物,通過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向養殖水體中釋放氧氣,就成為了養殖水體中溶解氧的主要來源。簡而言之,水產養殖業者所謂“養水”的實質,就是要“養”養殖水體中的浮游生物。而只有將養殖水體中的浮游生物“養”好了,不僅可以為養殖魚類提供天然餌料,還能確保養殖水體中具有足夠供養殖魚類呼吸的溶解氧。
當水產養殖業者采用“肥水養魚”技術時,對水產養殖水體水質的評價標準,通常是根據肉眼觀察養殖水體水色和養殖魚類活動情況,而作為判斷其養殖水體水質優劣的標準的。如我國上世紀70年代以前,廣大水產養殖業者對養殖水體優劣的判斷標準,就是以肉眼觀察養殖水體的顏色,并且以所謂的“肥、活、嫩、爽”的“標準”判定養殖水體水質優劣的。
當我國水產養殖業發展到上世紀80年代以后,隨著我國水產養殖動物的人工配合飼料工業逐漸興起,以及魚類營養生理研究方面的科技進步,采用人工配合飼料飼養各種水產動物的比例逐年上升,我國的水產養殖業逐步進入到了“飼料養魚”的時代。與此同時,無論是水產養殖動物苗種的放養數量,還是單位面積內的漁獲量,均有了大幅度地上升。水產養殖業者對于養殖水體水質管理要求也更高了,僅憑肉眼觀察養殖水體水色,以所謂的“肥、活、嫩、爽”的“標準”判定養殖水體水質優劣的做法,已經難以滿足水產養殖業者對養殖水體水質管理的要求了。
為了防止和控制漁業水域水質污染,保證魚、蝦、貝、藻類的正常生長、繁殖和水產品的質量,國家環保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89》。在這個《漁業水質標準》中,首先規范了水產養殖各項指標的檢測方法,這當然是為了確保檢測結果具有可比性。正文是制定了對水產養殖水體中,能對水產養殖動、植物正常生存與生長產生影響的一些理化指標,如pH值:淡水6.5~8.5,海水7.0~8.5;溶解氧:連續24h中,16h以上必須大于5.0mg/L, 其余任何時候不得低于3.0mg/L,對于鮭科魚類棲息水域冰封期其余任何時候不得低于4.0mg/L;氨氮:≤0.2mg/L;亞硝酸鹽:≤0.1mg/L;硫化物(硫化氫):≤0.2mg/L;總堿度:75.0~200.0mg/L,等等。

毫無疑問,廣大的水產養殖業者在對養殖水體水質實施科學管理的時候,科學地利用《漁業水質標準》中制定的這些指標,都是對水產養殖業的健康發展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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